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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國資委 泰安市財政局 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屬企業財務監督 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泰 安 市 財 政 局
泰國資〔2016〕25號
泰安市國資委 泰安市財政局
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屬企業財務監督
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市屬企業:
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屬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國資委 泰安市財政局
2016年12月28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屬企業財務監督
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市屬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加強財務監督管理,完善企業財務約束機制,維護國有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現就市屬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市屬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財務會計制度和出資人有關財務管理的各項制度,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變化及監管機構的最新規定,參照上市公司執行情況,結合自身實際,對現行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及時進行完善,確保制度落實到位。
二、強化財務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國資委建立對市屬企業執行財務法規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長效機制,加大監督力度,提高檢查頻率,通過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對財務制度落實情況和國資監管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常規性檢查,對企業經營中出現的苗頭問題和特定業務進行專項檢查。市屬企業要通過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等手段,每年對所出資企業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常規檢查和專項檢查,確保各項制度有效實施。
三、健全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制度。市屬企業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要求,根據《企業財務通則》有關重大財務事項范圍的規定,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具體確定本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大額資金調動和使用、工程項目、資產采購、資產處置、債務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的標準、內容,健全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制度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所有重大財務事項,應由企業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方案,經過財務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按企業內部有關程序并根據相應權限報企業董事會審議決定。董事會研究、審議財務管理重大事項,必須作出會議紀要,任何個人不得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企業分管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下同)和財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或列席董事會等相關財務管理重大事項的會議,其在會議上對決議事項的專業意見應記錄在案備查。屬于市國資委權力清單規定審批、核準的重大財務事項,須報經市國資委審核同意后實施,屬于備案管理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國資委履行備案手續。
四、完善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市屬企業要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要求,全面梳理各類各項業務流程,查找經營管理風險點,編制分類風險與缺陷清單,明確關鍵控制節點和要求。要積極開展內部控制評價與審計工作,在市屬企業范圍內設計適合自身特點的評價體系和內控缺陷認定標準。依據中介機構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分析評價內部控制缺陷,并有針對性地落實整改,做好與風險管理有機結合。要統籌規劃,著力做好市屬企業與權屬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同步優化和實施工作。市屬企業每年3月31日前應向市國資委報送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同時抄送派駐企業監事會。市國資委將定期選取企業針對關鍵業務流程開展內部控制有效性專項檢查。
五、嚴格關鍵風險點和事項的財務管理。市屬企業要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重點加強以下關鍵風險點和事項的財務管理。
1、資金調度控制管理。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建立內部資金調度控制制度,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要嚴格實行資金預算管理,大額資金支出應納入年度預算。支付、調度資金,必須嚴格按照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證,按授權批準權限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要嚴格銀行賬戶管理,所有銀行賬戶的開立和銷戶都要嚴格履行企業內部審批程序,要指定出納人員以外的專人按規定定期核對銀行賬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要嚴格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2、應收款項和商業票據管理。要完善應收款項管理制度,加強對銷售、發貨、收款業務的會計系統控制,建立應收賬款清收核查制度,落實收賬責任,嚴格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建立健全商業票據管理制度,明確商業票據的受理范圍,規范票據受理、保管、轉讓、貼現、兌付等各環節管理流程,嚴格審查商業票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據欺詐和舞弊。
3、收入管理。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規范收入確認標準,不得隨意調整合并范圍,不得跨期確認收入,對無交易實質的“空轉”貿易以及變相融資行為不得按照貿易業務確認收入。對一切收入都要及時入賬,嚴禁收款不入賬,不得賬外設賬,不得私設“小金庫”,要建立從源頭上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4、工程項目管理。要全面梳理工程項目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點,規范工程立項、招標、造價、建設、驗收等環節的工作流程,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可行性研究與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審計等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強化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監控,防范商業賄賂等舞弊行為,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質量。
5、對外擔保及高風險業務管理。企業要按《泰安市市屬國有企業擔保管理辦法》(泰國資[2010]9號)規定,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并報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不得為個人及無產權關系且不含國有股份的企業提供擔保,不得為高風險投資項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財、買賣股票、期貨、期權)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提供擔保。市國資委將對市屬企業的擔保事項進行隨機抽查和定期檢查。從事委托理財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要嚴格履行報批程序。涉及高風險業務的企業,應確定專門機構,專職負責各項高風險業務的監管和監控,通過內部審計等方式對高風險業務建立定期檢查和報告制度。
6、資產處置管理。以出售、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資產處置后,保證資產處置涉及的收入和費用及時入賬,資金及時回收。
六、加強財務人員隊伍建設。要建立重要財務崗位人員定期輪換制度,推行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財務部門負責人委派制,明確并統一市屬企業和權屬企業的出納、稽核、資金核算等財務崗位定期輪換制度。財務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原則上任期不超過三年。要支持財務人員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加強財務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完善財務人員的考核評價制度。
七、全面落實財務監督管理責任。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財務負責人具體組織企業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應及時修訂完善各類審計和檢查反映的制度方面的漏洞和缺陷。財務負責人和財務部門負責人有責任對存在問題的財務事項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財務負責人有責任向董事會和市國資委報告。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以及會計工作人員等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以及重大財務決策失誤的,按照《會計法》、《公司法》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發生損失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工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泰安市國資委辦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