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9日,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燃氣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國務院安委會印發《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大起底”排查、全鏈條整治城鎮燃氣領域風險隱患。
按照方案部署:“對排查整治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加大打擊力度,影響惡劣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公開曝光一批典型執法案例,強化震懾效力,形成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
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以來,各部門、各地區、各相關企業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開展燃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取得階段成效,共關停燃氣經營企業2210家、充裝企業95家,查處“黑窩點”1206處,查封處置“黑氣瓶”5.89萬支。為加強執法案例曝光、強化震懾作用,現予轉發部分典型執法案例,供參考。
案例一、陜西西安查處一公司破壞燃氣設施案
2024年1月22日2時左右,陜西一建筑工程公司在西安市未央區北辰路與浐灞一路施工挖掘時,造成地下燃氣管道設施破損并引發燃氣泄漏。
該行為違反了《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根據《西安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西安市城管執法總隊四支隊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河北灤南查處一液化氣站未定期檢查燃氣用戶設施案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報,唐山市灤南縣一液化石油氣站未定期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灤南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對該站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三亞吉陽查處某商鋪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案
2023年3月21日,海南省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檢查發現,吉陽區某燒烤店使用液化石油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6條第4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9條第8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商鋪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對該商鋪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定州查處某液化氣站未對用戶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案
根據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2023年第五批典型違法案件通報,定州市某液化氣站未對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6條第7項規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站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許昌查處多家企業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案
根據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2023年燃氣安全典型執法案例(第二批)通報,許昌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對多家餐飲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多家企業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八項規定,許昌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對多家餐飲企業分別作出罰款3000元至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宜昌查處某公司因施工導致燃氣管道損壞案
2023年4月15日,湖北某公司在宜昌高新區清華科技園12號樓和13號樓基坑圍墻處便道施工過程中,損壞DN110中壓燃氣管道,導致燃氣泄漏,造成周邊約1000戶用戶用氣受到影響。
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宜昌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十堰查處某公司損壞燃氣設施案
2023年1月14日,湖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張灣區漢江路重型車廠拆遷區域內平整建筑垃圾時,損壞D57中壓燃氣管道,導致燃氣泄漏,造成周邊約3000戶居民用戶、12戶商業用戶用氣受到影響。
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相關規定,十堰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上海查處某公司未入戶檢查燃氣設施案
2022年9月8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對上海某燃氣發展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30家瓶裝液化氣用戶的安檢結果與平臺顯示內容明顯不符。該公司相關安檢人員未按照本市地方標準和公司管理規定對用戶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相關管理人員在抽查考核中也未嚴格進行記錄反饋。
該行為違反了《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依據《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北京查處一公司在施工中毀損燃氣設施案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通報,一公司在該市平谷區峪口鎮進行某污水治理工程管線溝槽開挖施工過程中,在已探明存在地下管線的情況下用挖掘機將燃氣管線挖漏,事故影響200戶村民用氣3小時以上。
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核實,該公司曾因同一施工項目造成過燃氣管線破壞事故且接受過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的高限處罰,并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案例十、河北新河查處一公司未定期檢查用戶燃氣設施案
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報,邢臺市新河縣一液化氣銷售公司未定期檢查其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
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新河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湖北宜昌查處一公司未對用戶燃氣設施實施安全檢查案
2023年10月17日,湖北省宜昌市遠安縣有關部門在對洋坪鎮徐家棚村開展燃氣安全檢查時,發現3家餐飲單位正在使用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經核實,遠安某液化氣有限公司未對上述3家餐飲單位的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該行為違反了《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遠安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湖州吳興查處吳某某等人私接燃氣管道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應急管理局、公安分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對湖州某公司外包食堂檢查時發現,該食堂從湖州燃氣中壓預留閥門處私接中壓燃氣管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經查,該公司食堂為個體經營戶吳某某承包經營,其指使施工人員黃某某、李某某私接燃氣管道。
吳某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8條規定。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以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對吳某某等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